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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牡丹江市消协:餐饮行业收取“开瓶费”不合理

发表于2014-02-19

   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,餐饮行业中的“禁止自带酒水”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,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,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“霸王条款”。2月17日,市消协副秘书长康玉田表示,饭店收取开瓶费也是不合理的。

据了解,目前,我市一些饭店的确存在在店内张贴有关“禁止自带酒水”等店堂告示的现象,有的饭店虽然没有严格禁止自带酒水,但若消费者自带了,则要收取一定数量的“开瓶费”或“服务费”。对此,有饭店称,在收取“开瓶费”时事先询问消费者了,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才收的。

不过,市消协副秘书长康玉田表示,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“禁止自带酒水”属“霸王条款”,鉴于此,无论饭店在收取“开瓶费”前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,只要收取就是不合理的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为此,也提醒消费者,如果有饭店收取“开瓶费”,即使是事先告知消费者,也属违规行为,消费者可就此进行投诉。

发表于2014-02-19

光说不合理什么时候能把问题给解决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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